为了规范会员行为,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增强会员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增加会员之间的协作,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零售商行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会员单位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会员单位在自查中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停销并将商品及供货厂商的名称通报协会并由协会通报其他会员单位(协会通报时可附协会意见)。
第二条 会员单位可将犯有索要回扣、贪污盗窃等违法和违纪行为而被开除或辞退的员工名单通报协会,并通过协会通报其他会员单位,对名单所列人员各会员单位一律不得再录用。
第三条 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政府法令,不得印制、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券)。
第四条 会员单位零售商品均应明码实价,不得哄抬物价或竞相压价;同时要求供货商明码实价,实行统一的报价制度,会员单位可根据要货量的多少和销售形式的不同争取公开合理的折扣。
第五条 不允许供货单位以回扣形式向零售企业内部个人行贿。凡发现并证实某供货单位有行贿行为,会员单位应上报协会。
第六条 会员单位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用自己的长处直接、间接地暗示对比别人的短处,以达到贬低、诋毁其它同行单位的目的。
第七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员单位及违反本公约有关条款的供货商,理事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协会内部通报;
2、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会员资格。
4、以"协会"名义诉诸法律。
第八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山西省零售商行业协会
2021年9月18日